日前央行表示,我國將加快制定《放貸人條例》,社會關注已久的民間借貸問題有望得到重大突破,企業和個人都可能成為“ 只貸不存”的放貸人。(2月21日央視二套)
看來,適應形勢需要及時鬆綁個人民間借貸已逐漸擺上日程。一旦《放貸人條例》能夠通過並實施,對於資金相對匱乏的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而言將是一個利好消息。而且,就當前經濟形勢而言,也確實有必要讓總量至少在2萬億元左右的民間資本儘快發揮效用。這對於釋放民間融資的活力、拉動內需,保持經濟增長都大有裨益。如果能夠在充分考慮各類風險的前提下,把握好規範和激勵的尺度,審慎積極地推進這項政策,其社會效果和意義自不待言。但就具體環節而言,“鬆綁民間借貸”的舉措仍需謹慎推進。
其一,“只貸不存”的放貸人的貸出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這個前提和原則極為重要。首先,這樣能堵住放貸人出於高額利益回報的考慮而向社會變相集資、融資,或以非法手段和途徑套借第三人資金的可能。其次,會最大程度地降低貸款人和借款人的未來風險。以自有資本放貸,其貸款風險將僅限於貸借雙方,一旦另一方還不上款,在處理和處置上不會牽涉第三方,也不會引發其他社會矛盾。而且,以自有資金為限發放信貸資金,也有利於規範借貸人自身行為,促使其在發放個人信貸資金時會慎重行事。這個前提和原則,或許會使民間可供個人放貸資金流動趨慢,但能有效減少社會風險。
其二,在如何降低個體放貸人風險上仍需做足文章。通過法律形式將游離於正規銀行之外的民間借貸合法化,隨之而來的是民間放貸人利率收益大幅降低。在收益大幅降低但貸款風險卻並沒降低的情況下,會有多少民間“地下錢莊”願意主動按規則運行?既然如此,一是會出現法律推行時民間放貸人不踴躍、不回應的問題;二是有可能在“收編”了部分民間放貸人的同時,仍然會有大量“地下錢莊”或民間資本游離于管控之外。所以,出臺這樣的措施時,要充分考慮在民間放貸人收益降低的情況下,以什麼方式讓渡何種權益,尤其是如何有效地保障民間放貸人降低其貸款風險。
另外,民間借貸不同於親友間的借款,也與商業銀行廣泛操作的“信用借貸”方式不同。借款人借貸時,很有可能將自己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作抵押,也可能將涉及到農村大量集體所有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和流轉。而且,還有可能催生處於法律空白的不動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典當問題。這些,將牽一髮而動全身,甚至會影響到未來幾年中不同領域法律法規的修訂,不能不考慮到。所以,在積極推進這項利國利民之舉時,尤需未雨綢繆、審慎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