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與民間借貸」
本課題的項目建議書是1997年提出的,但正式開展調查是在2000年得到資助以後。因此數據只能使用1999年以前的,而案例調研情況則是當年的。研究重點是隨銀行商業化改革而必然發生的農村民間高利息借貸問題。研究結果證明了課題假設:
商業化的正規金融與高度分散、兼業化的小農經濟之間交易費用過高;農業勞動力投入產出的連續負值使得資金連平均利潤都不可能得到,因此,農業銀行退出農業、農村信用社離開農戶,民間借貸佔領農村信用領域本屬題中應有之意、未可厚非。
相關的政策建議是:除了發展村以下基層的社區性合作金融,任何其他制度安排,無論強制性禁止,還是過分依賴政府的壟斷金融的市場化改革,都不可能解決農村自發的高利息借貸問題。
一、問題
近年來農業效益、農村就業和農民的收入、投入等在1997年以後連續4年增長乏力,長期累積的農村經濟與國民經濟不協調的矛盾正在釋放並且複雜化:
1、農業生產成本大約年平均增長10%,「服務」成本增長超過9%。而農產品價格指數連續出現負值,農業勞動力和資金的投入產出比自從90年代中期以來連續下降為負值。農民從種植業得到的、未扣除活勞動的畝均收入從340多元下降到160多元;國家價格政策隱含的收入補貼對9億龐大農村人口而言,填補農業內外部的收益差別的作用有限而短暫。
2、鄉鎮企業得到的投資1997年以來連續下降到原來的1/3,約占信貸總額的5%;企業受融資困難影響大量停產或倒閉,加上私有化改制和「關閉十五小」的影響,職工人數 1998-99年減少大約1000萬。於是不再承擔「以工補農」、鄉村的社會保障和其他公共品開支等本應由國家承擔、但國家不可能承擔的義務。這種把原來「就業最大化」的鄉鎮企業硬性改變為「利潤最大化」企業的「離農傾向」,連帶導致農民現金收入下降,農村資金形勢惡化。
3、由於宏觀緊縮導致地方經濟下滑,鄉鎮企業債務轉化為鄉村債務增加,與此同時執行上級任務的開支也不斷增加,基層政府和鄉村組織遂以各種名義舉債,調查表明,鄉村負債總額已經達到3840多億,最多的鄉級負債近3900萬元,村級負債近200萬元(參見附件材料)。一些地方強迫農民借貸或強行拉走生產生活資料來強制農民交納各種稅費,有現金的單位和個人藉機發放高利貸,攤派到村組,最終把鄉村組織負債轉化為農民負債。農村家庭的67%在平均收入之下,農民現金收入增長在0值以下的從1995年的1%增加到2000年的46%;城鄉、貧富差別越來越嚴重,安定團結的局面難以維持。
4、在上述問題制約下,小農經濟條件下兼業化的細小農業主體,不可能具備向銀行和信用社融資的條件,結果必然造成農業信貸增加緩慢或有所下降,農業大省普遍出現「存差」,正是在這個時期,銀行商業化改革實現了「防範金融風險」目標,也就必然退出投入產出為負值的不經濟的農業信用領域,成為農村最短缺的資金長期淨流出的主渠道。並且,農村資金要素的極度稀缺又必然導致民間高利息借貸的普遍發生。
二、觀點
1、障礙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的主要問題是資本高度稀缺。分散農戶自給半自給的簡單再生產,本來就有規模小、週期長、風險大、因而商業化的正規金融難以進入的特點,所以歷史上小農經濟才天然、長期地與民間借貸相結合。當前的「農業」資金供給與「農戶」需求目標不完全一致,國有商業銀行無論是否進行市場化改造,都難以與存在上述問題的傳統小農經濟條件下的農業生產相適應,使資金要素越來越成為過度稀缺要素,其稀缺性所決定的要素價格隨之越高。從事農村借貸的風險收益也就越大。
2、正規金融退出導致民間借貸迅速分櫱。儘管出現相當部分高息借貸,也仍然是農戶間一種降低交易費用、減少不確定性、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風險的理性行為。但是,民間借貸在防止小農戶的簡單再生產鏈條「斷裂」的同時,副作用是必然的,放貸人不是純農戶,資金也非來自農業經營,貸出資金的收益也不是用於農業。同樣,借貸的農戶所借的資金也不完全為了生產,更不是用於「農業(種植業)」生產。因此,民間借貸積極作用在於防止小農戶的簡單再生產鏈條「斷裂」;但同時其副作用也是必然的。
歷史經驗表明:舊中國工業化資本原始積累階段曾經是一個高利貸,尤其是惡性高利貸盛行的歷史時期,同時也是一個惡性高利貸摧毀農村社會的歷史時期.
有鑒於此,我們需要研究農村發生的無息、低息、高息和高利貸(惡性的高息借貸)等民間借貸情況。同時進行歷史的和國際經驗的比較研究(見分報告)。由於農村高利貸有些與地方權利結合,有些與地方惡勢力結合,這種現象已經不是經濟問題了。所以,我們除了提供農戶信用一般情況之外,將重點考察農村居民之間發生的高息貨幣借貸現象,尤其關注高利貸及其相關問題。
三、農戶信用的主要數據
1、1999年農戶全年現金收入大於支出僅有123元,而且現金支出占的比重高出現金收入的比重10.5個百分點。
2、1985年以前農戶貸款中絕大部分來自農業銀行和信用社,1990年以後雖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佔了40%左右。而1995-1999年下降為低於25%。
3、1997年以來,占20%的低收入農戶平均消費傾向都在1.3以上。表現在借貸資金使用構成上,即生活性借款比重(45.93)也已經超過了生產性借款比重(44.25)。即使是生產性貸款也不可能主要投入於農業。
四、個案調查基本情況
本調查分佈在東、中、西15個省份24個市縣的41個村落。調查到借貸案例57起;放貸案例27起。對調查資料作統計處理後的發現是:除了有兩個地方存在不計利息的民間借貸外,其餘地區均有高利息民間借貸存在。如果按照調查地點計算,民間借貸的發生率高達95%,高利息的民間借貸發生率達到了85%。
1、利率
把調查資料按照實際發生的利率分組計算,民間借貸中月息低於1.5分的借貸,佔了近36.4%。其餘為高利率的貸款,占63.6%。高利息借貸分別為:月息1.5-2分的佔了20.5%;2-4分的佔了18.2%強;超過4分的也佔了近25%。假定2分以下的還可以容忍,那麼高利借貸比重已經達到約57%。
另外從我們對放貸人的調查看,無息和低息貸款僅佔不到1/4;而2-4分的高息和大於4分超高利息比重近3/4。
2、用途
調查表明,有21%的借貸不知用於何處;如果僅計算我們已經調查清楚的借貸用途(45起),則比重依次為:小額的生活所需借貸33.3%,應急之需28.9%,非農業生產26.6%,農業生產借貸僅11%。說明民間借貸多發生在生活需求上。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這個情況與解放前相似(參見分報告)。
3、還款
從擔保抵押的情況看民間借貸問題也很複雜,不規範的借貸占71.4%,這可以佐證還款比例低的情況。在已知的56起借貸中,能夠按期歸還的15起,僅佔26.8%,延期的占58.9%。其中,延期歸還不加息的佔了9起,延期歸還也不加息但要借貸人到放貸人家裡無償幫工的也是9起。這使有的借款農民幾乎成了放貸戶不領工資的「長工」。
4、放貸人
放貸戶成份和資金來源複雜。一般是農村中的有錢人和幹部親屬,也有少數離退休幹部和有國外親屬的人。還有經營農用生產資料的公司(利息甚至高到4分/月)。
很多村幹部作了民間借貸的擔保人,有人甚至因此背上債務;也有的村委會直接向借貸戶提供高於銀行利息的貸款資金。
調查表明,並非所有的村級組織參與民間借貸的作用都是負面的。一方面民間借貸已經與基層權利結合。另一方面,也有的村集體向家庭困難戶提供不記息、救濟性的資金;有的村互助儲金會以一定比例的利潤資助困難戶。
5、其他問題
民間借貸尤其是高利借貸與賭博等醜惡現象相關,誘發了一系列的民間糾紛:共有6處因為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或者請「他人」討債,其中3處發生鬥毆,有1處鬥毆致傷。
五、建議
除中國大陸之外的其他東亞小農經濟社會,都已經在政府大力扶持和免稅政策的保護下,全面建立了服務於小農經濟的社區合作金融和保險體系。
由於正規金融不適應貧苦社區是個世界性的普遍問題,因此,歐美發達國家和墨西哥、印度、泰國等發展中國家的NGO組織也在發展多種形式的地方信用或社區信用(Alternative Money; Local Credit),如福特基金會在紐約最混亂的哈雷姆區開展Community Credit試驗,康耐爾大學所在的傳統農業地區推行「ITHACA HOURS」和華盛頓附近的 "TIMES DOLLAR",流行於英國和加拿大的"LETS",以及墨西哥的"TALALOC"等。對此,我們作了專門研究和實地考察(研究分報告另附)。
如果承認農村民間借貸大規模發生的原因之一是正規金融的退出。那麼,民間非高利貸的社區內部的資金融通應該允許存在並且合法化,否則只能造成制度風險向借貸者轉嫁,導致權利與金錢結合的惡性高利貸。
當前農村金融政策研究中迫切要解決的問題,不在於加大對高利貸的打擊力度,而在於如何維護和壯大本來就長期存在的社區內部互助性的合作金融,否則就不可能抑制惡性高利貸。
中國雖然在1997年以後明確了取消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政策,但在隨之而來的農村民間借貸普遍發生的情況下,恰恰是那些社區合作金融組織仍然存在並且能夠比較規範發展的地方,既減少了農村資本的淨流出,也有效地抑制了民間高利貸;基本實現了在一般市場條件下幾乎不可能的農村資金「取之於農,用之於農」。
本研究表明,鄉鎮級與村級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在性質上是根本不同的,政府應該整頓關閉的其實是鄉鎮級的基金會。傳統村落內部客觀存在的血地緣關係對社區成員是有約束力的,在民間借貸降低交易成本和化解風險等方面,有不可忽視的作用(研究分報告另附)。
如果以上建議可行,政府不必要求社區合作金融設立準備金,也不必參照商業銀行建立的風險防範制度。只要結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行,在推進村級財務公開的同時,全面開展對農村集體財產的「清財收欠,以欠轉貸」,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資金實行「戶有村管,上級監督」,這樣,通過重建村社集體積累機制,盤活用好積累資金,就可以把社區合作金融與社區集體財產的緊密關係作為信用基礎。並且能夠利用社區血緣、地緣關係加強借貸資金的風險防範。
進一步應參考國際通行的合作原則,加快中國合作社法的出台,一攬子解決小農經濟條件下通過合作社發展農業外部的金融、保險、加工和流通的規模化經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