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央行表示,我國將加快制定《放貸人條例》,社會關注已久的民間借貸問題有望得到重大突破,企業和個人都可能成為“只貸不存”的放貸人。當然,放貸的錢必須來源於公司或者個人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借貸利率不能超過基準利率的四倍。
從去年年底開始進入公眾視野,到如今公開提速,民間借貸正在不斷叩響著中國金融體系的大門。在中小民營企業融資十分困難的當下,民間借貸自然而然被寄予厚望。坊間認為,一旦中國金融體系放開對民間借貸的限制,將有助於打破目前銀行對貸款的絕對壟斷,盤活民間數以億計的龐大資本,成為解決中小企業資本匱乏難題的有效補充。在當前保增長壓力不減,而社會投資相對不足的背景下,釋放民間融資是適時之舉。
雖然到現在為止,《放貸人條例》面目仍算不上清晰,但從國際經驗來看,可以肯定,陽光化與合法化,是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必經之路。
所謂民間借貸,通俗一些講,是指個人將錢借給他人或者企業,以牟利為目的,借款利息可以自行商定(不超過4倍於國家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就不違法)的行為。由於它常年處於地下,不受法律保護,且多屬於私人拆借,所以又被稱作“地下金融市場”,並被看做是中國金融體系中最具“草根性”的一環。
由於貸款人得到的“回報”遠遠超過商業銀行的存款利率,大家趨之若鶩,民間借貸的發展速度十分驚人。但是,高回報意味著高風險。由於民間借貸合同往往過於灰色,見不得光,往往容易產生貸款糾紛。由於身份不合法,缺乏有效監管,有些放貸人瞅准企業融資困難,隨意提高利率,從而經常導致貸款企業資金鏈斷裂、破產,借貸雙方都遭受慘重損失,給社會經濟帶來極大衝擊。我國商業史上不乏這些案例。民間借貸的灰色身份與缺乏監管,已成為進一步發展的桎梏。
目前,金融危機正日益深刻地影響著國內實體經濟的發展。由於銀行惜貸,不少中小企業步履維艱。央行關於加快制定《放貸人條例》的表態,的表態,對中小企業來說,提供了另一種融資的選項。而儘快讓民間金融走出灰色地帶,合法經營,將其置於金融監管之下,既可以讓民間借貸擺脫灰色風險,也有利於民間金融組織提升信譽度,降低交易成本和違約風險,避免可能的金融動盪。對於那些績效良好、運作規範且具備一定經營規模的民間金融組織,更可以給予政策和法律上的扶持,使其成長為比較正規的社區性中小民營銀行。
從短期看,民間借貸進入合法領域,可以部分緩解國內流動性不足,而且滿足的是大型金融機構難以顧及的那部分市場群體,例如,農村地區、城市中小企業等。從長遠來看,隨著法治程度的不斷提高,民間借貸更可以起到優化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作用,產生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