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情況每況愈下,為避免個人過度借貸,金融管理局和律政部宣佈將從今年3月1日起,實施修改過的無抵押貸款條例。
金管局規定,金融機構今後在發放信用卡、賒賬卡或無抵押貸款時,必須向信貸資料中心進行嚴謹的檢查;而在獲得客戶的書面要求之前,金融機構也不允許為客戶提供無擔保的貸款。
在披露信用卡和無抵押貸款方面,金管局也制訂更多的規定。發放信用卡放和無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必須公開相關收費、收費計算方式、延遲付款的後果,同時得鼓勵使用者準時付款。
此外,在新條例下,申請無抵押貸款(除信用卡以外)的最低年收入門檻,從3萬元調低到2萬元,但信用卡的最低年收入門檻保持不變,55歲及以下的人收入必須超過3萬元,而55歲以上的申請者,收入則須在1萬5000元以上。與此同時,包括所有信用卡和無抵押貸款的信貸頂限也將保持不變;年收入至少3萬元者,頂限為月入的四倍;年收入少於3萬元者,照舊無法申請信用卡,而信貸頂限也保持在月入的兩倍。
在經濟危機惡化下,去年第四季我國有更多的消費者在支付信用卡和個人貸款賬款時遇到困難,拖欠付款率連續三個月呈上升的趨勢。
不過,金管局表示,選擇在這個時候實施修改條例與信用卡拖欠付款情況惡化無關。
即將在本星期天實施的新條例,是金管局和律政部於2006年和2007年與業者和公眾協商,並仔細考慮所有的回饋和意見後,決定為發放無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放貸公司(moneylenders)制定的一套統一管制條例。
為了避免借貸過度,金管局和律政部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和放貸公司在發放貸款之前,對貸款者展開適合的調查,並鼓勵業者採取嚴格的評估條件,密切留意貸款者的表現,並進一步調整作業方式,有責任的發放貸款。
金管局和律政部昨天在聯合聲明中表示,修改條例是為了跟上金融業發展,以確保金融業者根據統一的機制來發放無抵押貸款。
文告指出:“修改後的條例將允許偶爾真正有財務需要的人能取得無抵押貸款。政府不鼓勵個人的消費超出能力範圍,新條例與政府的社會政策一致,改變在兩者之間取得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