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近日表示,要加快制定“放貸人條例”,明確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主體的法律地位。專家認為,此舉將改變民間借貸游離於正規金融市場之外的狀況,引導其“陽光化”、規範化發展,也有助於緩解中小企業和“三農”資金困難。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融資管道及形式多元化,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集股)、私募基金、資金仲介外,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自發性金融與產業協作組織等機構也大量參與民間借貸。
“‘放貸人條例’出臺將會把民間借貸納入正規金融領域,修補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和‘三農’貸款不足這一短板。”中國社科院金融所中國經濟評價中心主任劉煜輝指出。
近幾年,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融資規模逐年擴大,特別是在民營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一個主要管道。在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民間借貸同樣盛行。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劉玲玲表示:“清華大學此前在中部八省調研資料顯示,69%的農戶都有個人借貸的經歷。”她指出,民間借貸吸引借款人之處在於不需要嚴格抵押或擔保,而是主要靠彼此瞭解和信任。
相對于“正規金融”而言,民間信貸具有特殊的競爭優勢。由於通常是基於地緣、人緣、血緣等關係產生,相比起金融機構,民間信貸獲取資訊成本低,而且手續便捷、方式靈活,可以提供個性化的信貸服務,交易成本低。民間借貸的“陽光化”,有望使民間借貸成為相對壟斷的金融市場中重要的競爭主體。
民間借貸長期游離於正規金融市場之外,存在監管缺位問題。劉煜輝指出:“民間借貸如果不採取有效方式監管,會出現高息借貸、非法融資、洗錢犯罪、衝擊資本市場和商品市場價格等風險。因此,推出放貸人條例也是為了將民間金融納入正規的金融監管範圍之內,防範相關風險。”
央行研究局副局長劉萍去年11月曾表示,放貸人條例最大的突破是允許個人註冊從事放貸業務。劉玲玲對此表示,個人發放貸款的合法化,其實是承認一個既成事實,潛在的市場早已形成,規範化管理是必由之路。個人貸款合法化對於借貸雙方都是一種保護,對啟動民間資本、活躍經濟有好處,而且,在規範、發展的過程中有利於優勝劣汰。
央行本月12日公佈的金融資料顯示,1月末我國人民幣各項存款餘額達到48.16萬億元,同比增長22.98%,這一不斷攀升的存款總量也從一個側面顯示出民間資金日漸充裕,民間借貸市場發展前景廣闊。
不過,針對“只貸不存”的前提,專家認為需要在政策制定中充分考慮並有所設計。劉玲玲指出:“‘只貸不存’實際上是設置了一個隱含的准入門檻。由於個人很難保證資金具有穩定的來源,因此要防止政策設計門檻過高、條款過苛。因為若曲高和寡,黑市將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