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前夕,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人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長高小瓊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作為一名對農村金融、縣域經濟、中小企業融資等問題長期關注並深有研究的金融界人士,高小瓊代表此次把目光投向了民間借貸這一非正規金融領域,並向記者詳細闡述了他的看法。
記者:最近兩年,民間借貸作為客觀存在的經濟現象,正逐漸發展壯大。請您談一下對民間借貸的認識。
高小瓊:據調查,目前江西省民間借貸規模約為1400億元,占全省信用總量的五分之一,已經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已成為中小企業及“三農”經濟獲得資金支援的重要管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然而由於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缺失,致使其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針對民間融資中的借貸特點、作用和問題,應該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立法進程,適時推出《放貸人條例》,為民間借貸提供更好的法制環境,引導其“陽光化”、規範化發展。
記者:就像您所說的,民間借貸已經成為經濟發展中不可或缺的因素,那麼為什麼民間借貸還沒有被認可?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高小瓊:民間借貸在發展中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間借貸活動不規範,帶來經濟社會的不穩定風險;二是民間借貸未納入國家統計範圍,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三是民間借貸風險無法有效監測,風險防範措施不健全;四是民間借貸操作方式不規範,容易引起債務糾紛;五是有關法律制度的缺失,阻礙了民間借貸的合理合規發展。
正是目前民間借貸制度建設的落後,才使得民間借貸活動長期處於一種模糊的狀態,無法區分合法與非法,導致投集資雙方的權益都無法得到有效保障。有關部門對非法融資活動的打擊往往也只能以事後結果下結論,欠缺了最關鍵的事前預防。因此,只有通過建立和健全相關法律制度,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使雙方對自己的行為都能有正確的預期,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作指引,做到事前預防才能在最大程度上趨利避害,才能有效維護經濟金融穩定發展。
記者:作為人大代表,您對加快推進《放貸人條例》的立法有什麼建議?
高小瓊:對《放貸人條例》的建議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是明確管理物件的使用範圍。建議應明確放貸人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成立。我國的放貸人可以是自然人(個體工商戶)、非法人組織(合夥企業),也可以是法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想設立成為《條例》所稱之放貸人,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未獲准成為放貸人的,不得以放貸人名義開展放貸業務。只要不以放貸人名義進行借貸,不論其借貸形式是“一對一”(一個債權人和一個債務人),或是“一對多”(一個債權人和多個債務人),均不屬應於《條例》所調整和規範的範圍。特別是“一對多”的情況,有可能涉嫌通過非法集資方式或吸收公眾存款方式獲得資金並提供借款,這種情況應依據相關法律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其次是關於放貸利率上限的規定。目前可以按現有規定暫時設定利率上限,即放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同時建議該利率上限應帶有一定的靈活性,可以隨時調整。第三是加強放貸人管理。除了對特許設立及持牌經營、必要的資訊登記、保護借款人利益、防止欺詐和金融犯罪、建立公共信用資訊服務系統、稅收和會計制度等進行強制性規定外,在明確放貸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建議規定單客戶放貸比例、資產負債比例、風險準備計提等內容。
同時,建議適時廢止《貸款通則》。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逐步建立,法律體系更加完善、對外開放日益深入,《貸款通則》的全部條款已逐步被業務創新、司法審判實踐所突破,有關規定早已不適應國內金融業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