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經營寄售商行為掩護,一對夫婦大肆從事非法借貸業務。為獲取不法利益,李某、蔣某夫婦甚至不惜利用黑惡勢力,採用威脅利誘、恐嚇的手段找到債務人,有的甚至找到債務人親屬的家中或單位進行逼討。倆人的行為已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擾亂了民間借貸信用環境,造成社會不穩定,宜興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一審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判處其妻子蔣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萬元。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訴。2009年4月3日,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蔣某系夫妻,倆人共同經營宜興市陶都寄售行、華都寄售商行。2006年4月至2008年7月期間,由李某策劃、安排,蔣某參與,採用由借款人用汽車、房產作抵押,兩人提供事先列印的固定格式的借條和房屋寄售協議書,採取將利息計算出後直接計入本金、讓借款人在借條上只書寫本金的手段,按日息0.7%至1%或月息2%至2.5%的利率及逾期不歸還按借出的款額每日收取1%的違約金,先後向董某某、談某某、金某某等13人非法借貸。其中,李某參與非法借貸人民幣543.5萬元,獲利人民幣76.9197萬元;蔣某參與非法借貸人民幣203萬元,獲利人民幣55.1897萬元。
以談某某向兩被告人借款為例,2006年7月在宜興某機關工作的談某某以房屋作抵押向李某、蔣某借款人民幣5萬元,約定日息0.8%,借期兩個月,利息總計2.4萬元,李某、蔣某將利息計入了本金,在借款協議上載明借款本金為人民幣7.4萬元,並約定到期不還按借出的款額支付每天1%的罰息。後談某某未能按期歸還借款,按借款的利息加上罰息計算,至2008年談某某欠款額累計達人民幣80余萬元,後李某、蔣某多次向談某某催要借款,談某某被迫與李某商量將還款額確定為人民幣45萬元。期間,李某、蔣某還先後從談某某的工資卡中共計取款人民幣12.753萬元,實際獲利人民幣9.75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蔣某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積極策劃實施,是主犯;蔣某予以協助,是從犯,且李某曾於1996年12月因犯流氓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12月才刑滿釋放,是累犯,依法應對其從重處罰。綜合以上犯罪事實和情節,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