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林區基層法院審結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原告主張民間借貸證據因一字之差,未能主張權利而輸了這場官司。
2005年,劉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周某借款1萬元,並立下欠條。因劉某久借不還,周某只得訴至法院。對此,劉某認為因雙方已約定還款期限為半年,周某卻經過三年未催討,故周某主張權利已超過訴訟時效。在此案的審理中,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欠據出具之日就是雙方債權債務形成之日,同時也是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之日”,本案原告主張自己權利時卻在出具欠據兩年後,已超過訴訟時效。為此,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並給付款項,雙方便達成了要約和承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由借款人出具借據,出借借款或給付借款之日就是借款合同成立並生效之日。債權人如果怠于起訴,那麼債權人可以在兩年訴訟時效屆滿前一天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訴訟時效便從這一天開始又可以重新計算。如果發生了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時效又可重新計算。籍此方式,訴訟時效只要累計不超過20年,債權人都可以到法院起訴。欠條和借條只是一字之差,卻為主張自己權利帶來不同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