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人借款許諾高息,連本帶息寫進借條,後因還款問題借貸雙方鬧上法院。
羅威開工廠因資金周轉不足,經熟人介紹向莫維真借款15萬元,許諾支付6萬元高息,並寫下欠21萬元借條。借款期限過後羅威只歸還8.5萬元,莫維真經多次催還餘款未果,一紙訴狀將羅威告至南寧市江南區法院,要求羅威歸還欠款12.5萬元,並支付逾期利息1萬元。
在庭審中,雙方對借款本金產生爭議。莫維真提供借條證明欠款本金21萬元的事實。羅威提供存摺及錄音光碟,證明借款本金15萬元。]
江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羅威向莫維真借款,立下借條當天,莫維真通過銀行向羅威提供的存摺匯入15萬元,結合錄音光碟形成證據鏈,證明借款本金15萬元的事實。雖然莫維真主張在立借條的前一天已向羅威交付了6萬元的現金,但沒有證據。現實的借貸關係中,不乏將利息記入本金的現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0條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法院由此依法作出判決:羅威應償還莫維真借款本金6.5萬元,逾期利息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