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華市人民檢察院2008年11月送達的起訴書,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個人或企業名義,採用高額利息為誘餌,以註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從林衛平、徐玉蘭等人處非法集資,所得款項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涉嫌“集資詐騙”,總計3.89億元。
庭審中,吳英辯稱,“我不認為這些是詐騙,這只是民間借貸行為,這種行為在我們東陽很普遍。”同時,吳英稱之前所做的供述是“受人誤導”後做的,不是事實。
法院將擇日宣判 吳英或被判死刑
回顧吳英案,自她被刑拘後,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才最終被提起公訴;公訴機關也從東陽市檢察院改為金華市檢察院;起訴罪名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合同詐騙,最後確定為集資詐騙。
吳英的辯護律師表示,這體現了包括罪名在內共三個方面的變化:其一,一審從基層法院改為中級法院。區別是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級法院可以判到無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改為集資詐騙罪;前者最高刑罰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後者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訴時認定單位犯罪,此次則刪除並改為個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