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開出的投資回報誘人,3個月期的借款回報率為50%~80%,甚至百分之百。以借100萬元為例,3個月後她需要支付放貸人的利息在50萬元至100萬元。
4月16日,曾轟動全國的“東陽富姐”吳英案在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拉開審判帷幕。
9:30,吳英被三名法警帶到被告席。在看守所關押了26個月,出現在公眾面前的吳英,瘦了很多,頭髮也留長了。
這次庭審中,吳英被檢方指控涉嫌集資詐騙3.89855億元。接受法庭詢問時,吳英沒有否認這個數字,但指出不是詐騙,甚至不願意承認是民間借貸,而僅僅是借貸。
站在被告席的吳英多次用較為高調的語氣重複,“如果不被抓起來,公司繼續經營下去,還是能夠賺錢的,欠的錢肯定能還上”。
歷史沒有假設,吳英的個人財富故事也不例外。此時,等待她的是“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指控。
我國刑法194條規定,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庭審前的簡短採訪中,吳英的辯護律師、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楊照東表示,他們仍將為吳英做無罪辯護。
一個不利的案例為,2008年3月21日,浙江麗水集資案主角杜益敏案終審判決,浙江高院維持一審死刑的判決。杜益敏的罪名也同樣是集資詐騙,涉及數額比吳英案多,為7.06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