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法律意識的缺失,一些借貸行為讓出借人陷入了風險泥潭難以自拔。引發民間借貸糾紛的主要有四個原因:借貸合同簽訂不完善,利息約定違法,擔保不完善,對非法集資識別不清。
民間借貸一定要簽署借款合同,而不要僅僅以借條、欠條或者收條的形式出現。在法律上,借條、欠條或者收條是有重大區別的。明確合同內容,對保護債權人的權利意義重大。
有些出借人為了獲得高額收益,約定高額利息,這也為日後埋下了糾紛的伏筆。按照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保護。還有一些借貸,借款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這也有違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