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青海頻道西寧04月28日電 謝某和王某在一次借付現款的過程中,對利息支付沒有作出詳細約定,事後雙方為了是否該支付利息而對簿公堂。湟源縣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依法作出了相應判決。
2004年11月,謝某向朋友王某借款15000元,約定2005年9月底前歸還。但借款到期前,兩人為一些瑣事發生了矛盾,於是王某要求謝某歸還本金,並按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相應數額的利息。而謝某認為,借款時並沒有約定利息,故不應該支付利息。後王某便將謝某訴至法院,要求還本付息。
湟源縣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後,經審理認為,公民間的借款,具有一定的互助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為無息借款。此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公民之間的借款不得計算複利。規定複利的,複利部分無效。據上述規定,遂判令謝某歸還王某借款15000元,並駁回王某要求付息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