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聞網訊 日前,樂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款糾紛案,判決劉某的丈夫張某幫助劉某償還23000元債務。
劉某與張某是夫婦,2002年,劉某辭職開辦了一家個體服裝店,但一直都遭到丈夫張某的反對。因此,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劉某開辦服裝店的一切責任自負,雙方各自收入歸個人支配。因此,服裝店的效益無論好壞,張某從不過問。2005年5月,劉某由於幾次進貨失誤,造成商品嚴重積壓,從而產生近12萬元的債務。2005年8月,債主紛紛前來討債,劉某用全部貨物及自己的存款還債,結果仍未還清尚欠王某23000元。王某因向劉某要不到欠款,便找劉某的丈夫張某,但張某以已于劉某簽訂協議為由拒絕清償,王某無奈,便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因此,本案中張某仍要以他的收入對劉某的債務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