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某原是一家工廠的工會主席,退休後賦閑在家。在朋友的勸說下,開始了炒股生涯。開始,雖然是初學乍練,但賈某小心謹慎,見好就收,在股市中也算小有斬獲。不覺時間已過去了兩年。一日,股市從連續幾個月的陰跌中突現了反彈的跡象。賈某判斷此間股市將出現一個大行情,於是決定放手一搏,大賺一筆。但是,苦於前一段股市低迷,資金悉數被套牢,於是他想起了自己的鄰居李某。
賈某與李某是多年的鄰居,
關係一直不錯。一天晚飯後賈某找到李某,提出要向李某借5萬元炒股。李某聽後覺得股市風險太大,5萬元投入股市弄不好可能血本無歸。但是礙於情面,又不好斷然拒絕。李某考慮了一下後提出,借錢可以,但是需要有個保人。賈某一聽覺得在理,5萬元畢竟不是個小數。二人經過商量,決定找二人共同的朋友魏某作保。魏某雖然沒什麼錢,但家中有幾件祖傳的瓷器價值不菲。於是二人找到魏某,魏某聽罷事情的經過,很是爽快,同意用一個瓷花瓶為賈某作保。三人經過協商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李某借給賈某5萬元,時間半年。魏某用瓷花瓶為賈某擔保。如到期賈某不能還錢,就賣掉魏某的瓷花瓶還債。李某得到了魏某的擔保後,將5萬元借給了賈某。魏某提出既然已將瓷花瓶押給了李某,就請李某把花瓶拿走。李某聽罷一想,花瓶體積不小又是瓷器,萬一保管不善被損壞,就得不償失了,再說合同在手也不怕魏某賴帳。於是李某告訴魏某,大家都是朋友,相信魏某不會私自把花瓶再賣給別人,花瓶還是放在魏某處為好。
轉眼半年已過,股市並未象賈某預期的那樣大漲,反而更加一蹶不振。李某借給賈某的5萬元亦被套牢。李某多次向賈某、魏某提出還錢,均未得到回應。李某無奈,到法院起訴,要求賈某償還5萬元借款,魏某承擔擔保責任。庭審中,賈某、魏某對事實經過均與認可。賈某提出現在無力還款,魏某表示家中經濟困難,不想承擔擔保責任。開完庭後,李某對勝訴充滿信心,只等法院判決一下,賣掉魏某的花瓶拿回自己的5萬元。
不想,幾日後的法庭判決大出李某所料。法院的判決書中寫道"……賈某未按約向李某償還借款有所不當,對李某要求賈某償還5萬元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賈某、李某、魏某所簽訂的質押擔保合同,因質物未由質權人佔有,故質押合同未生效,對李某要求魏某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請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接到判決,百思不得其解,明明簽了擔保合同,為什麼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呢?
對此問題,有關法律專家給我們做出了解釋:本案中原被告關於用魏某的花瓶為賈某向李某借款作保的約定在法律上被稱作動產質押合同。質押是擔保的一種法定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佔有時生效。本案中,正是因為李某沒有把花瓶拿回自己家,由自己實際控制,而是把花瓶放在了出質人魏某處,故法院依法認定質押合同未生效,魏某不必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