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張先生為買房,向父親借款15萬元,簽有借款協議,用於支付購房首付款。另外他個人還向銀行貸款80萬元,而房產證上產權人是張先生的父親、張先生和他女友。當初商定房貸由他和女友一起還,但因為當時還沒有結婚,因此沒有辦理她的扣款還貸手續。張先生向父親借款買房時,所簽協議是個人名義還是他與女友兩人的名義,如果是後者,構成夫妻共同向其父親借款購買房屋。原則上來說,只要張先生未歸還父親的15萬元,離婚時這15萬元共同借款就應當從房屋財產中或其他共同財產中先予以扣除。至於張先生和妻子在婚前儘管商量好共同還貸,但並沒有實際履行,20萬元全部是張先生獨自償還,這部分應認定為張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所償還部分,如果他和妻子沒有事先約定,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