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做生意向銀行借款20萬元,找來8名親友做擔保。借款到期不還,銀行就扣掉一名擔保人227075.4元。“共有8名擔保人,銀行憑什麼只從我一個人帳戶上劃錢?”在要不回錢的情況下,這名擔保人將該男子和其他擔保人告上法庭。
昨天,鞏義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楊某向借款人討還,借款人還不上的由擔保人分擔。對此,律師認為,銀行在楊某一個人身上“薅羊毛”的做法是合法的。
【案件】借款20萬招來8人擔保
今年26歲的曹某是鞏義市人。2007年5月,因為要借錢20萬元做生意,他和妻子劉某商量後,托親戚薛某找到和鞏義市城中農村信用合作社經常合作的楊某,請其做擔保向銀行借款20萬元。
隨後,曹某又找來高中同學康某、白某等5人,加上薛某、楊某、曹某妻子劉某一共8人做擔保。銀行最終貸給曹某2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5月8日至2008年5月8日。
擔保書中,曹某的妻子劉某承諾此筆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並自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他幾名擔保人所提供的保證均為連帶責任保證,沒有約定分擔比例。
借款到期後,曹某、劉某並沒有如期還貸,鞏義市城中農村信用合作社向曹某催要貸款,並要求楊某及其他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支付曹某所欠貸款本金及利息,並告知楊某要從其帳戶上劃錢。鞏義市城中農村信用合作社稱,曹某及其擔保人及其他被告均有義務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鞏義市城中農村信用合作社也有權扣劃楊某和其他擔保人及曹某帳戶上的錢。
2007年10月31日、2007年12月29日、2008年3月31日、2008年5月30日,鞏義市城中農村信用合作社先後從楊某帳戶上劃走本息共計227075.4元,並向楊某出具貸款本金利息收回憑證,但收回憑證上面均注明貸款戶名為曹某。楊某多次找曹某要錢,但曹某均以各種理由推託不還。楊某找其他擔保人催要,也無果。
【判決】被扣的錢可向借款人催討,或由擔保人分擔
非常氣惱的楊某無奈向鞏義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曹某、劉某立即償還227075.4元,其他6名擔保人對被告曹某、劉某不能償還的部分平均分擔償還責任。鞏義市法院於今年5月6日立案受理。
在昨天的庭審中,曹某、劉某經該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曹某的幾個做擔保的高中同學則表示,自己是為曹某做的擔保,並不是為楊某做的擔保,該款不應該由楊某催要,況且楊某還款時並未告知自己,該貸款一年以前就已歸還,還款憑證上署的是曹某的名字。
鞏義市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曹某及其妻子劉某,向鞏義市城中農村信用合作社借款20萬元,借款到期後,應及時償還所有的本金及利息。該案原告楊某在鞏義市城中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催促下,代借款人履行全部還款義務,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此款應由借款人曹某、劉某向楊某償付;不能償還的,由各連帶保證人平均分擔。
【說法】“只薅一隻羊的羊毛”合法
既然當時有這麼多擔保人,為什麼銀行只在楊某這一隻“羊”身上“薅羊毛”呢?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呢?對此,天之權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張少春律師說,因為這些擔保人在擔保書中,簽訂的是連帶責任保證,而且沒有約定分擔比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章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所以,銀行在楊某一個人身上“薅羊毛”是合法的。
但是,正像法院判決的那樣,楊某可以向欠款人曹某要回自己被銀行扣劃的錢;如果曹某實在還不上,這個欠款要由所有擔保人共同承擔,“既然是共同承擔,楊某自己也要分攤一部分,也就是說,他本人和其他擔保人都要為曹某的欠款承擔損失。如果曹某或其他擔保人耍賴不承擔自己的責任,楊某只能通過法律途徑再次起訴”。
張少春律師提醒讀者:在為他人做擔保時,一定要慎重,更不能輕易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借款。像這種情況,如果楊某本身沒有償還能力,而他又用自己的房子做抵押為曹某擔保,那麼銀行就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以楊某的房子來替曹某還借款。